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2013-07-04 10:05:16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不应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现场监督。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参加投标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不应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
  综合评估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评标结果,然后再开商务标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主要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
  (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
  (三)检测设备及手段;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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