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2014-07-11 15:22:28 来源: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0 阅读量:10
证券简称:帝龙新材 证券代码:00224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证券简称:帝龙新材 证券代码:00224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帝龙新材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707.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
总额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股权数
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
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
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予,过期作废。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0年。
(1)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和4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应在授
予日满12个月后的48个月内分四次解锁,以是否达到本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1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25%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锁 25%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锁 25%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四次解锁 25%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以是否达到本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
可以进行解锁 的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一次解锁 33%
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二次解锁 33%
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三次解锁 34%
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
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
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
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6、帝龙新材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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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帝龙新材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50%确定,为3.79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帝龙
新材披露相关授予情况时确定。
7、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2013年为基
准年度,在2014至2017年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
下:
(1)第一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4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2)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3)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4)第四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5)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预留部分在2015至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2)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加权平
3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预留部分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若无特殊说明,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
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8、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帝
龙新材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帝龙新材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及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若帝龙新材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均不做调整。
9、帝龙新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无异议、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12、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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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6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第四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 8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 8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9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2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2
第九节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第十节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16
第十一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 ......................................... 18
第十二节 附则................................................... 20
5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帝龙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以帝龙新材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本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帝龙新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获得一定数量的帝龙新材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帝龙新材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帝龙新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
锁定期 指
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按计划规定分别为1
年、2年、3年和4年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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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浙
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第三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帝龙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
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员共129人,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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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5、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6、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帝龙
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四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帝龙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数量
本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
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划签
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姜祖明 副总经理 20 2.59% 0.08%
汤飞涛 总工程师 18 2.33% 0.07%
王晓红 副总经理、董秘 15 1.94%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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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654.2 84.77% 2.54%
(共计126人)
预留 64.5 8.36% 0.25%
合计 771.7 100.00% 3.0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
1%;
4、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
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出。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
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
异议、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可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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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帝龙新材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707.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
总额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股权数
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
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
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予,过期作废。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0年。
(1)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和4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应在授
予日满12个月后的48个月内分四次解锁,以是否达到本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1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25%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锁 25%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锁 25%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四次解锁 25%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以是否达到本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
可以进行解锁 的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一次解锁 33%
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二次解锁 33%
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三次解锁 34%
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
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
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
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6、帝龙新材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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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易日帝龙新材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50%确定,为3.79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帝龙
新材披露相关授予情况时确定。
7、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2013年为基
准年度,在2014至2017年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
下:
(1)第一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4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2)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3)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4)第四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5)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预留部分在2015至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2)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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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预留部分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若无特殊说明,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
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8、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帝
龙新材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帝龙新材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及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若帝龙新材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均不做调整。
9、帝龙新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无异议、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12、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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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6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第四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 8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 8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9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2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2
第九节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第十节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16
第十一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 ......................................... 18
第十二节 附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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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帝龙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以帝龙新材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本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帝龙新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获得一定数量的帝龙新材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帝龙新材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帝龙新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
锁定期 指
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按计划规定分别为1
年、2年、3年和4年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6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浙
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第三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帝龙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
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员共129人,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5、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6、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帝龙
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四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帝龙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数量
本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
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划签
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姜祖明 副总经理 20 2.59% 0.08%
汤飞涛 总工程师 18 2.33% 0.07%
王晓红 副总经理、董秘 15 1.94% 0.06%
8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654.2 84.77% 2.54%
(共计126人)
预留 64.5 8.36% 0.25%
合计 771.7 100.00% 3.0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
1%;
4、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
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出。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
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
异议、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可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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