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25号
2014-08-12 21:08:08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5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6.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8.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9.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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