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0-20 15:57:04   来源: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0 阅读量:10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6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6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5年8月3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2038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数量为86,517,663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85.81元,扣除发行费用19,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0,999,985.8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14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270019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指定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39010188000175758)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一、广田股份已在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10188000175758,截止2015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1,180,999,985.81元。该专户仅用于广田股份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广田股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广田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田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广田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田股份和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广田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田股份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力、李强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查询、复印广田股份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查询广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查询广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广田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田股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的,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广田股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广田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广田股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长江保荐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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