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2016-05-04 09:50:06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 “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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