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标[2016]30号
2016-06-29 14:14:35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文件中涉及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的内容,调整为“股东认缴出资”。

  二、文件中涉及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内容,调整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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