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函[2016]148号
2016-08-18 11:29:50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经司法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申请担任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

  3.正式在编人员;

  4.最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5.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1.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修订和清理工作;

  2.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3.代理参加有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4.代理办理有关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5.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与其他会员同等待遇的权利;

  3.参加公职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

  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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