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函[2016]148号
2016-08-18 11:29:50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经司法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经司法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函告我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15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经司法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按照《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司发函[2016]24号)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司发函[2016]96号)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是指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试点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坚持分批实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部机关先行试点,通过试点对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进行探索总结,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供试点示范。在总结住房城乡建设部部机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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