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约谈办法》的通知
2013-06-14 11:20:42   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约谈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配合《上海市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建交[2013]360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

 第八条  约谈对象包括:

  (一)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

  (三)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

  (四)相关责任人;

  (五)需要约谈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  进行约谈前3个工作日,稽查部门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人员、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被约谈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主要以谈话形式进行,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约谈主持人通报约谈理由、目的和注意等事项,了解询问有关情况;

  (二)被约谈人针对被约谈的事项进行陈述,接受约谈人的质询;

  (三)约谈组成员针对问题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约谈主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制作书面记录,由约谈主持人和被约谈人签名后存档。

  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约谈组成员确认。

  第十一条  被约谈部门应当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稽查部门,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被约谈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被约谈部门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的有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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