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ord文本格式
2013-04-22 21:54:4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60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


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 ≤24 >24 ≤24 >24 ≤24 >24 ≤24
框架
大跨度框架
框架-抗震墙结构 高度(m) ≤60 >60 ≤24 25~60 >60 ≤24 25~60 >60 ≤24 25~50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80 >80 ≤24 25~80 >80 ≤24 25~60
抗震墙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80 >80 ≤24 25~80    
抗震墙 一般部位
加强部位
框支层框架
框架-核心筒结构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结构 外筒
内筒
板柱-抗震墙结构 高度(m) ≤35 >35 ≤35 >35 ≤35 >35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注:l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1.4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置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lOOmm;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lOO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1/2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人偏心的影响。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1.6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超过时,应计人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6.1 6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楼、屋盖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抗震墙结构 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4 4 3 2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 3 2 不宜采用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现浇楼、屋盖 3 3 2
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 2.5 2.5 2
 
6.1.7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
    2  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但不宜造成较大的扭转效应。
    3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4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5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 、 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形成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3。
    3 、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4 、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l/l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  一级框架和Ⅳ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  各柱基础底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压应力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液化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
    5、  桩基承台之间。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  地下室顶极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4  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
    2、  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剐度的影响。
    3 、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1.16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2  计算要点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和本规范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MC=ηC∑Mb…………(6.2.2-1)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MC=1.2∑Mbur…………(6.2.2-2)
式中:∑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r——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人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C——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1.7、1.5、1.3、1.2;其他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可取1.4,二级可取1.2,三、四级可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6.2.3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和1.2。底层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b(M +M )/ln+VGb…………(6.2.4-1)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梁、连梁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V=1.1(M +M )/ln+VGb…………(6.2.4-2)
式中:V——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M 、M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 、M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1.3,二级可取1.2,三级可取1.1。
 
6.2.5  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b(M +M )Hn…………(6.2.5-1)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V=1.2(M +M )Hn…………(6.2.5-2)
式中:V——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的规定;
      Hn——柱的净高;
      M 、M ——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2、6.2.3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的规定;
M 、M ——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
      ηvb——柱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1.5、1.3、1.2、1.1;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级可取1.4,二级可取1.2,三、四级可取1.1。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拄,经本规范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应调整。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
    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wVw…………(6.2.8-1)
    9度的一级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V=1.1 Vw…………(6.2.8-2)
式中: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按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鸾矩值;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1.6,二级可取1.4,三级可取1.2。
6.2.9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
V≤ (0.20fcbh0)…………(6.2.9-1)
    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
V≤ (0.15fcbh0)…………(6.2.9-2)
    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λ=Mc/(Vch0)…………(6.2.9-3)
式中:λ——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Mc、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Vc及截面有效高度h0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2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
      V——按本规范第6.2.4、6.2.5、6.2.6、6.2.8、6.2.10条等规定调整后的梁端、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柱计算;
      h0——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墙可取墙肢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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