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ord文本格式
2013-04-22 21:54:4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60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

表6.4.5-2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抗震等级    
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 箍筋 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 箍筋
最小直径(mm)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最小直径(mm)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0.010Ac,6φ16 8 100 0.008Ac,6φ14 8 150
0.008Ac,6φ14 8 150 0.006Ac,6φ12 8 200
0.006Ac,6φ12 6 150 0.005Ac,4φ12 6 200
0.005Ac,4φ12 6 200 0.004Ac,4φ12 6 250
注:1 Ac为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其他部位的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图6.4.5-1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
 
    2 、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图6.4.5-2)。
表6.4.5-3  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及配筋要求
项目 一级(9度) 一级(8度) 二、三级
λ≤0.2 λ>0.2 λ≤0.3 λ>0.3 λ≤0.4 λ>0.4
lc(暗柱) 0.20hW 0.25hW 0.15hW 0.20hW 0.15hW 0.20hW
lc(翼墙或端柱) 0.15hW 0.20hW 0.10hW 0.15hW 0.10hW 0.15hW
λv 0.12 0.20 0.12 0.20 0.12 0.20
纵向钢筋(取较大值) 0.012Ac,8φ16 0.012Ac,8φ16 0.010Ac,6φ16
(三级6φ14)
箍筋或拉筋沿竖向间距 100mm 100mm 150mm
注:1 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
    2 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400mm;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3 λv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人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4 hW为抗震墙墙肢长度;
    5 λ为墙肢轴压比;
6 Ac为图6.4.5-2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
               

图6.4.5-2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
6.4.6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6.4.7  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2  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规范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6.5.2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钢筋直径不宜小于lO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并应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应设置拉筋。
6.5.3  楼面梁与抗震墙平面外连接时,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沿梁轴线方向宜设置与梁连接的抗震墙,梁的纵筋应锚固在墙内;也可在支承梁的位置设置扶壁柱或暗柱,并应按计算确定其截面尺寸和配筋。
6.5.4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6.4节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抗震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仍按本规范第6.4节对抗震墙的规定执行。
 
6.6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柱(包括抗震墙端柱)和梁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3  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4  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3  板柱一抗震墙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2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l/4。
    3  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节点处地震作用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板柱的增大系数可分别取1.7、1.5、1.3。
6.6.4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板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
    2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3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6.6.4)
式中:AS——板底连续铜筋总截面面积;
      NG——在本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4  板柱节点应根据抗冲切承载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钉或抗冲切钢筋。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2  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3  加强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2)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3)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敢墙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3  楼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内筒连梁上。楼面大梁与内筒或核心筒墙体平面外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6.7.4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应设置普通箍筋;截面宽度小于400mm但不小于200mm时,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
6.7.5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2节的规定。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型 最小抗震墙厚度(m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9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层砌体房屋 普通砖 24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多孔砖 24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多孔砖 190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小砌块 19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普通砖、多孔砖 240 22 7 22 7 19 6 16 5
多孔砖 190 22 7 19 6 16 5 13 4
小砌块 190 22 7 22 7 19 6 16 5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卉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问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表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度 6 7 8 9
最大高宽比 2.5 2.5 2 1.5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房屋类型 烈    度
6 7 8 9
多层砌体房屋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5 15 11 7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 11 9 4
木屋盖 9 9 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上部各层 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18 15 11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表7.1.6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1.0 1.2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2 1.5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0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5 2.0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0.5 0.5 0.5 0.0
  注:l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2 出人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网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lOO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l/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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