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设函[2015]170号
2015-11-18 15:31:13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结合当前工程勘察市场实际情况,我司组织对《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当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有权对勘察人进行履约考核和成果审查。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掘路许可和占用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提供水电接口、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保证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工作需要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监督工作。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勘察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范围内对所承担的部分专项工作进行分包,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限制作业污染和噪音,使其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3.2.8  勘察人应承担发包人要求的资料保密义务。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进行合理补偿: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改变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4  勘察人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
(3)因弥补质量缺陷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天气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若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合同一方应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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