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设函[2015]170号
2015-11-18 15:31:13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条【变更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7天内,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条【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勘察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其他变更。
8.1.2 变更方案确认
变更发生后,勘察人在14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一方应当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一方应当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经发包人和勘察人确认的勘察变更价款作为追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8.2.5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价款变更,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6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勘察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使用规定
9.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勘察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1.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2 使用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10.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7.2条【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条【进度款支付】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发包人仍未支付应付款,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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