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股份:公司章程(2015年3月)
2015-03-23 09:52:03   来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0 阅读量:10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五年三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
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
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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