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ord文本格式
2013-04-22 21:54:4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60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

 
(Ⅲ)抗震构造措施
9.2.12厂房的屋盖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1的要求。
    2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2的要求。
    3  当轻型屋盖采用实腹屋面梁、柱刚性连接的刚架体系时,屋盖水平支撑可布置在屋面梁的上翼缘平面。屋面梁下翼缘应设置隅撑侧向支承,隅撑的另一端可与屋面檩条连接。屋盖横向支撑、纵向天窗架支撑的布置可参照表9.2.12的要求。
    4  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的屋盖结构时,应沿厂房单元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2)对于高低跨厂房,在低跨屋盖横梁端部支承处,应沿屋盖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3)纵向柱列局部柱间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时,应沿托架的柱间及向其两侧至少各延伸一个柱间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4)当设置沿结构单元全长的纵向水平支撑时,应与横向水平支撑形成封闭的水平支撑体系。多跨厂房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间距不宜超过两跨,不得超过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5  支撑杆宜采用型钢;设置交叉支撑时,支撑杆的长细比限值可取350。
表9.2.12-1  无檩屋盖的支撑系统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下弦横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18m时同非抗震设计;屋架跨度不小于18m时,在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上柱支撑开间各设一道;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上弦支撑一道;当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上弦时,其下弦横向支撑同非抗震设计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在屋脊处、天窗架竖向支撑处、横向支撑节点处和屋架两端处设置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屋架竖向支撑节点处设置;当屋架与柱刚接时,在屋架端节间处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长细比不大于150设置
竖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30m 厂房单元两端开间及上柱支撑各开间屋架端部各设一道 同8度,且每隔42m在屋架端部设置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 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屋架1/3跨度处和上柱支撑开间内的屋架端部设置,并与上、下弦横向支撑相对应 同8度,且每隔36m在屋架端部设置
纵向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竖向支撑 跨中 跨度不小于12m时设置,其道数与两侧相同 跨度不小于9m时设置,其道数与两侧相同
两侧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6m设置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0m设置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4m设置
(表9.2.12-2移下页)
 
9.2.13  厂房框架柱的长细比,轴压比小于0.2时不宜大于150;轴压比不小于0.2时,不宜大于120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盖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采用,7、8、9度的抗震等级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2  轻屋盖厂房,塑性耗能区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根据其承载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标确定。塑性耗能区外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腹板的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表9.2.12-2  有檩屋盖的支撑系统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60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上柱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同8度,且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上弦横向支撑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当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下弦时,同上弦横向支撑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时,跨中增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两端和屋架竖向支撑处设置;与柱刚接时,屋架端节间处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长细比不大于150设置
纵向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及每隔54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及每隔48m各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42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6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4m各设一道
 
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7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50m)、8度和9度厂房单元大于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1/3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5个且厂房长度小于60m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X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V形、A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甬、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
    3  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  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人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
    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人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0.5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型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O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
    4  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他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
 
9.3单层砖柱厂房
(Ⅰ)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采用bOmm~70mm,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本章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屋面的屋盖。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计算要点
9.3.4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缴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9.3.5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J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9.3.6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9.3.8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Ⅲ)抗震构造措施
9.3.9  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轻型屋盖的支撑,可按本规范表9.2.12-2的规定设置,上、下弦横向支撑应布置在两端第二开间;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9的要求,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表9.3.9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各类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望板或无望板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天窗架支撑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不宜设置天窗
上弦横向支撑
 
9.3.10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9.3.1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9.3.12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m~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rn.,配筋不应少于4φ12;当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
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9.3.13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9.3.14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lOOmm酌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9.3.16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应在山墙、横墙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竖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250mm~300mm。
9.3.17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人1φ8竖向钢筋,并插入顶部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时,不设置构造柱的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Ⅰ)一般规定
10.1.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lO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本规范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Ⅱ)计算要点
10.1.8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舞台、大厅和附属房屋等若干独立结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但应计及相互影响。
10.1.9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最大值。
10.1.10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Ek=αmaxGeq…………(10.1.10)
式中:FEk——大厅一侧纵墙或柱列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q——等效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大厅屋盖和毗连附属房屋屋盖各一半的自重和50%雪荷载标准值,及一侧纵墙或柱列的折算自重。
10.1.11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1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有挑台部分和无挑台部分可各取一个典型开间计算;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时,尚可计及空间工作。
    2  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应根据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Ⅲ)抗震构造措施
10.1.13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1.14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砖桂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6度Ⅲ、Ⅳ类场地和7度(0.lOg)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4;7度(0.lOg)Ⅲ、Ⅳ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L0.1.17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拉结钢筋网片,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0.1.18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1.19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错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10.1.20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10.2大跨屋盖建筑
(Ⅰ)-般规定
10.2.1  本节适用于采用拱、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网壳、张弦梁、弦支穹顶等基本形式及其组合而成的大跨度钢屋盖建筑。
    采用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结构单元长度大于30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的大跨钢屋盖建筑的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2.2  屋盖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能将屋盖的地震作用有效地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2  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屋盖及其支承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3  宜优先采用两个水平方向刚度均衡的空间传力体系。
    4  结构布置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内力、变形集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5  宜采用轻型屋面系统。
    6  下部支承结构应合理布置,避免使屋盖产生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10.2.3  屋盖体系的结构布置,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结构(桁架、拱、张弦梁)j间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2)当桁架支座采用下弦节点支承时,应在支座间设置纵向桁架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院止桁架在支座处发生平面外扭转。
    2  空间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形状为矩形且三边支承一边开口的结构,其开口边应加强,保证足够的刚度。
      2)两向正交正放网架、双向张弦梁,应沿周边支座设置封闭的水平支撑;
      3)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性节点。
    注:单向传力体系指平面拱、单向平面桁架、单向立体桁架、单向张弦梁等结构形式;空间传力体系系指网架、网壳、双向立体桁架、双向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等结构形式。
  1. 当屋盖分区域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时,交界区域的杆件和节点应加强;也可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105mm。
  2. 屋面围护系统、吊顶及悬吊物等非结构构件应与结构可靠连接,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Ⅱ)计算要点
  1. 下列屋盖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本节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1. 7度时,矢跨比小于1/5的单向平面桁架和单向立体桁架结构可不进行沿桁架的水平向以及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2. 7度时,网架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 屋盖结构抗震分析的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确定计算模型,屋盖与主要支承部位的连接假定应与构造相符。
  2.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3. 单向传力体系支撑构件的地震作用,宜按屋盖结构整体模型计算。
  4. 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的地震作用计算模型,宜计入几何刚度的影响。
10.2.8  屋盖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钢结构或屋盖直接支承在地面时,阻尼比可取0.02。
    2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时,阻尼比可取0.025~0.035。
10.2.9  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可取主结构方向和垂直主结构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应至少取两个主轴方向同时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对于有两个以上主轴或质量、刚度明显不对称的屋盖结构,应增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方向。
10.2.10  一般情况,屋盖结构的多遇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体型复杂或跨度较大的结构,也可采用多向地震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对于周边支承或周边支承和多点支承相结合、且规则的网架、平面桁架和立体桁架结构,其竖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规范第5.3.2条规定进行简化计算。
10.2.11  屋盖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主结构构件的验算可取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和竖向地震效应的组合、主结构间支撑构件的验算可仅计入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
    2  一般结构,应进行三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10.2.12  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挠度值不宜超过表10.2.12昀限值。
表10.2.12  大跨屋盖结构的挠度限值
结构体系 屋盖结构(短向跨度l1) 悬挑结构(悬挑跨度l2)
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张弦梁 l1/250 l2/125
拱、单层网壳 l1/400
双层网壳、弦支穹顶 l1/300 l2/150
 
10.2.13  屋盖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关键杆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1.15、1.2采用。
    2  关键节点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5、1.2、1.25采用。
    3  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不出现松弛。
    注: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临支座杆件,即:临支座2个区(网)格内的弦、腹杆;临支座1/10跨度范围内的弦、腹杆,两者取较小的范围。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与支座直接相临节间的弦杆和腹杆。关键节点为与关键杆件连接的节点。
 
(Ⅲ)抗震构造措施
10.2.14  屋盖钢杆件的长细比,宜符合表10.2.14的规定:
表10.2.14  钢杆件的长细比限值
杆件类型 受拉 受压 压弯 拉弯
一般杆件 250 180 150 250
关键杆件 200 150(120) 150(120) 200
  注:1 括号内数值用于8、9度;
      2 表列数据不适用于拉索等柔性构件。
10.2.15  屋盖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节点板连接各杆件时,节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连接杆件最大壁厚的1.2倍。
    2  采用相贯节点时,应将内力较大方向的杆件直通。直通杆件的壁厚不应小于焊于其上各杆件昀壁厚。
    3  采用焊接球节点时,球体的壁厚不应小于相连杆件最大壁厚的1.3倍。
    4  杆件宜相交于节点中心。
10.2.16  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
    2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3  8、9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
10.2.17  屋盖结构采用隔震及减震支座时,其性能参数、耐久性及相关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多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应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4  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构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  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木梁、屋架下弦连接牢固;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宜采用木夹板对接,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铁等材料;
    3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木构架或檩条拉结;
    4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与连接方式 240
(木垫板)
60
(木夹板与螺栓)
120
(木夹板与螺栓)
满搭
 
11.1.4  门窗涧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11.1.5  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时不应大于600mm;8度(0.20g)时不应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时不应大于400mm。并应采取拉结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3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钢筋端头应设置180O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11.2  生土房屋
11.2.1  本节适用于6度、7度(0. lO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指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
    2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
    3  单层生土房屋的承重横墙间距不宜大于3.2m。
    4  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11.2.3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
    2  硬山搁檩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榫加扒钉连接。
    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钢丝等相互连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宜满搭,支承处应设置木圈梁或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370mm和60mm;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或黏土石灰浆垫层。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门窗洞口的宽度,6、7度时不应大于1.5m。
    2  门窗洞口宜采用木过梁;当过梁由多根木杆组成时,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
    3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放置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编织的拉结网片,每边伸人墙体应不小于lOOOmm或至门窗洞边,拉结网片在相交处应绑扎;或采取其他加强整体性的措施。
11.2.5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采用毛石、片石、凿开的卵石或普通砖基础,基础墙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外墙宜做墙裙防潮处理(墙脚宜设防潮层)。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
11.2.7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2.8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mm~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2.9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l~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错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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