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3-06-21 10:20:09   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   首先,城市建设...


(二)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共十二条。这一章主要规范建设单位,也是《条例》制度创新最多的章节。主要从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风险评估、费用保证、建设工期、依法发包、应当监理的工程、资料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禁止非法干预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幕墙保证金、建筑铭牌等内容作了规定。

  1、关于建设单位的协调责任。(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的建筑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是投资定作方、委托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是生产制作方、受托方,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但没有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同时,作为投资方和委托人,建设单位对工程的选址、设计、规模、质量、安全等方案决策起着主导作用,在建筑承发包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因此其行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很大。为此,《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其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负有协调管理责任,通过统筹协调各阶段、各方面的建筑活动的良好衔接与平衡,全面有效落实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是对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建设单位,鼓励其委托具备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实现从自建式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转变,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为了鼓励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具有监理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2、关于风险评估制度。(第十条)

  建设工程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一方面是建设工程本体可能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建设工程风险提前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本市已在磁浮工程中探索实施了工程风险评估,取得较好效果。为此,《条例(草案)》首先明确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其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提供给建设工程的相关参与方,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不断深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的内容和要求。

  3、关于建设经费。(第十一条)

  费用保证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这一专户中单独列支的费用属于监管帐户,只能是单向流向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从而保证相关费用的足额到位。

  4、关于建设工期。(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期可以分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条例》中的建设工期主要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目前的建筑活动中,“任意压缩工期”问题较为突出,尤以建设单位任意压缩施工工期现象最为严重,是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隐患。

  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工程各因素分析,结合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二是合理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存在缩短工期的必要和可能,明确调整工期的方案和措施必须符合两个前提:首先必须保证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次必须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确保调整“具备技术可行性”,如果涉及增加工程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同时,施工工期的严格执行还有施工单位的责任,作为呼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确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任意压缩。

  5、关于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条例》除了重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般规定外,对住宅工程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6、关于工程质量责任保证保险。(第十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是当前建筑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但是如何落实上述法定责任,还需要具体的制度保障,在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是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但我们国家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为此,《条例》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设定的住宅物业质量缺陷保修金制度相衔接,规定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可以免交物业保修金,通过保险降低建设单位的财务成本来引导和推动质量保险。这一制度设计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二方面:一是有利于分散住宅质量保证的风险和降低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的成本;二是有利于引入保险公司介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新机制,督促建设工程参与方更好地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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