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3-06-21 10:20:09   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   首先,城市建设...


(五)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共十一条。主要从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收费、项目监理机构、开工前的监理工作、监理现场质量控制、监理现场安全监督、定期报告、紧急报告等内容作了规定。

  1、关于监理报告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从本市的实践看,目前监理制度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既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同时又赋予其第三方监管职责,导致监理单位的定位模糊。二是监理机构及人员素质不高,法定的监理责任无法切实有效落实。对此,《条例》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强化并创新了监理单位报告制度:一是定期报告制度。对于施工现场的日常情况,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便于管理部门掌握施工动态和基本情况。二是紧急报告制度。对于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停工而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或者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必须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作为对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其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场监理机构和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即时互通和快速处理的机制,有利于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的控制和处理。

  2、关于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检测活动是通过第三方鉴证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建设工程检测行为专业性、技术性强,并具有不可复制性,为了保障检测活动的科学性和结论的真实性,制止弄虚作假检测行为的发生,本市已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探索以技术手段规范并控制检测活动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必要予以法律化。为此《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检测单位必须依托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二是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上岗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三是按照检测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检测,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且不得更改检测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整改期间将暂停其承接业务,如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九条。主要对监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合同备案抽查、监督检测、动态监管、信用管理、教育培训等内容作了规定。  

  1、关于监督管理要求。(第五十三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一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二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三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2、关于信用管理。(第六十条)

  诚信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为加强诚信管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使故意扰乱市场、信用缺失的企业在建筑市场无立足之地,《条例》作了二方面的规定:一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二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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