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3-06-21 10:20:09   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   首先,城市建设...


 7、关于建筑幕墙维修更新专项资金制度(第十九条)

  玻璃幕墙在中国迅速发展已有20多年历史,据资料显示,上海现有2663幢建筑物使用了玻璃幕墙,玻璃幕墙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不容忽视的是,玻璃幕墙爆裂、坠落事件不断发生,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在内的建筑幕墙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建筑幕墙应当定期查勘、维修和更新,以消除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坠落和爆裂的风险。但一个症结性问题是,由于建筑幕墙的维修、更新所需资金数额较大,目前已发生爆裂和坠落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急处理资金筹措难。建立建筑幕墙维护更新资金是一项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安排。对此,《条例》借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针对使用建筑幕墙的公共建筑,明确要求建立维修和更新专项资金,以保障建筑幕墙能够得到及时的检测、维修和更新,从而避免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三)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共五条。主要对勘查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查作业和勘查文件要求、设计质量控制、勘查设计现场服务、验收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

  1、关于周边影响控制。(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由于上海大量建设工程都在建筑高度密集的建成区进行,建设工程周边影响较大,常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为此,《条例》专门针对周边影响设计了系列制度:一是规定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调查和风险评估;二是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三是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2、关于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第二十五条)

  国际通行的设计师负责制要求设计师具体指导现场的施工作业,以确保施工单位能贯彻其设计意图,符合其设计要求。但目前我国实践中,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不到现场指导,导致设计与实际施工脱离。对此,《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解释设计意图和文件,同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此外,施工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到现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到现场处理。

  3、竣工验收确认制度。(第二十六条)

  《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二是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三是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四)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共十四条。主要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施工要求和现场监督、消防安全、劳务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工程监测管理、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要求、机械设备提供要求、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理、返修等主要内容做了规定。

  1、关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管理是施工单位建筑生产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的关键性部分和环节。对此,《条例》主要从现场机构、施工文件和方案编制、顺序施工和重点环节现场监督三方面细化了规定:一是明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明确的内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的要求、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等。三是明确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中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顺序施工,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2、关于施工作业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从已经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看,绝大多数都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尤其是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更容易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同时明确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后方可正式上岗。

  此外,为了更好地管理施工作业人员,明确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通过该信息卡记载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社保信息、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等信息,旨在从源头上解决对施工作业人员无序管理的状态,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化的施工队伍。

  3、关于材料供应商确认制度。(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进入施工工地建筑材料的管理,使材料供应商对其所供应的建筑材料承担责任,《条例》专门设计了供应商主要材料确认制度,规定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相关热词搜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一篇: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棉板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立项公示
下一篇: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