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受理函[2015]37号
2015-11-17 15:39:0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结论 公示意见
1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同意 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通信铁塔))专业甲级;不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无线通信))专业乙级,原因:无线通信专业缺1人,不满足10年设计经历,不予认定。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
不同意
同意
2 太原市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同意 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无线通信))专业乙级;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
同意
3 吉林省卓融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不同意 不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通信铁塔))专业乙级,原因:1.无线通信专业缺1人,1人未提供退休证或社保证明,不予认定;2.电话交换专业3人个人业绩非电话交换业绩,不予认定。
4 南京瑞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同意 同意海洋行业(沿岸工程)专业乙级
5 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同意 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无线通信))专业乙级;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通信铁塔))专业乙级;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
同意
同意
6 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意 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
7 海南中京南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不同意 不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原因:电话交换专业部分技术人员未提供社保证明、通信电源专业缺1人,未提供有效合同证明,不予认定。
8 新疆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不同意 不同意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原因:1.电话交换人员业绩均为传输设备和有线通信,且业绩规模为投资额未按万门计算,业绩不予认定;2.数据多媒体人员业绩投资额超1200万,超资质等级,不予认定。
9 西藏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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