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除或者续聘事宜,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就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合同续签事宜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定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及服务标准。
  1. 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服务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
  2. 非乙方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
  3. 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标准或收费标准的;
  4.                                         。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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