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经营收入   %的标准提取管理费用,剩余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甲方指定的专户;
2、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应会同甲方及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实地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中包括查验部位、存在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确定。
实地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查验各方应详细记录,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                            。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的查验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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