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第五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履行交纳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于每年   月   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七条  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交纳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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