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约》,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四)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定期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本合同终止前,不得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采取酬金制计费方式的,应当每    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帐目;
(六)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七)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九)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一)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十二)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三)本合同终止前,不得擅自撤离或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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