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原因,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      (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百分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及时返还超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问题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或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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