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7号
2013-07-08 10:5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11]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乙方应根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实施人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事先告知乙方。业主、使用人应当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违规装修业主进行劝助、制止。
第二十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毗邻房屋需要维修时,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如任何一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或阻碍维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相关热词搜索:《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上一篇: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印发
下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