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2013年5月)
2013-05-16 11:50:32   来源: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0 阅读量:10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2013年5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2/3),即六(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总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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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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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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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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