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2013-01-29 22:28:2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5.8 音乐教室
5.8.1 音乐教室应附设乐器存放室。

5.8.2 各类小学的音乐教室中,应有1间能容纳1个班的唱游课,每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应小于2.40m2 。

5.8.3 音乐教室讲台上应布置教师用琴的位置。

5.8.4 中小学校应有1间音乐教室能满足合唱课教学的要求,宜在紧接后墙处设置2排~3排阶梯式合唱台,每级高度宜为0.20m,宽度宜为0.60m。

5.8.5 音乐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

5.8.6 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5.9 舞蹈教室
5.9.1 舞蹈教室宜满足舞蹈艺术课、体操课、技巧课、武术课的教学要求,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5.9.2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3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

5.9.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


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体育建筑设施的位置应邻近室外体育场,并宜便于向社会开放。
Ⅰ 风雨操场
5.10.2 风雨操场应附设体育器材室,也可与操场共用一个体育器材室,并宜附设更衣室、卫生间、浴室。教职工与学生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分设。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5.10.4 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5.10.5 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5.10.6 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5.10.7 当风雨操场兼作集会场所时,宜进行声学处理。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5.10.9 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1 中小学校的游泳池、游泳馆均应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宜附设浴室。
5.10.12 中小学校泳池宜为8泳道,泳道长宜为50m或25m。
5.10.13 中小学校游泳池、游泳馆内不得设置跳水池,且不宜设置深水区。
5.10.14 中小学校泳池入口处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应小于2.00m,宽度应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0.15 泳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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