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第40号
2013-07-17 16:26:01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列入预备审议类项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民主性和针对性,现将《安徽...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省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执行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或者从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和从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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