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第40号
2013-07-17 16:26:01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列入预备审议类项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民主性和针对性,现将《安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相关热词搜索:《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下一篇:海南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