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第40号
2013-07-17 16:26:01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列入预备审议类项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民主性和针对性,现将《安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擅自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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