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6
2013-01-29 21:37:55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GB/T50314-20062006-12-29发布,2007-7-01实施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关于发布...

5应根据网络运行的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配置网络的交换设备。

6应根据工作业务的需求配置服务器和信息端口。

7应根据系统的通信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器。

8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

9应配置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3.3.6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成为建筑物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信息的传输。

2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和其他使用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布局和管线设计。

3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符合相关涉密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相应类型的缆线。

4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满足对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防护方式的缆线。

5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和可管理性。

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 11的有关规定。

3.3.7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克服建筑物的屏蔽效应阻碍与外界通信。

2应确保建筑的各种类移动通信用户对移动通信使用需求,为适应未来移动通信的综合性发展预留扩展空间。

3对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宜配置室内屏蔽系统。

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 9175等有关的规定。

3.3.8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各类建筑的使用业务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通信的需求。

2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3.3.9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向用户提供多种电视节目源。

2应采用电缆电视传输和分配的方式,对需提供上网和点播功能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双向传输系统。传输系统的规划应符合当地有线电视网络的要求。

3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需要,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和传输系统。

4应根据各类建筑内部的功能需要配置电视终端。

5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有关的规定。

3.3.10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使用的需要宜分为公共广播、背景音乐和应急广播等。

2应配置多音源播放设备,以根据需要对不同分区播放不同音源信号。

3宜根据需要配置传声器和呼叫站,具有分区呼叫控制功能。

4系统播放设备宜具有连续、循环播放和预置定时播放的功能。

5当对系统有精确的时间控制要求时,应配置标准时间系统,必要时可配置卫星全球标准时间信号系统。

6宜根据需要配置各类钟声信号。

7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应急广播系统应优先于公共广播系统。

8应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问等声学指标,以符合使用的要求。

3.3.11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宜按大会议(报告)厅、多功能大会议室和小会议室等配置会议系统设备。

2应根据需求及有关标准,配置组合相应的会议系统功能,系统宜包括与多种通信协议相适应的视频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设备总控系统;会议发言、表决系统;多语种的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扩声系统;会议签到系统、会议照明控制系统和多媒体信息显示系统等。

3对于会议室数量较多的会议中心,宜配置会议设备集中管理系统,通过内部局域网集中监控各会议室的设备使用和运行状况。

3.3.1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向建筑物内的公众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和演示以及查询等功能。

2系统宜由信息采集、信息编辑、信息播控、信息显示和信息导览系统组成,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系统配置及组合。

3信息显示屏应根据所需提供观看的范围、距离及具体安装的空间位置及方式等条件合理选用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

4宜设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选用相关的软件,能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所有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及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屏显示相同或不同的内容。

5系统的信号传输宜纳入建筑物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并配置专用的网络适配器或专用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的传输系统。

6系统播放内容应顺畅清晰,不应出现画面中断或跳播现象,显示屏的视角、高度、分辨率、刷新率、响应时间和画面切换显示间隔等应满足播放质量的要求。

7信息导览系统宜用触摸屏查询、视频点播和手持多媒体导览器的方式浏览信息。

3.3.13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校时功能。

2宜采用母钟、子钟组网方式。

3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4信息化应用系统

3.4.1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的功能。

2应具有完善的业务支持辅助的功能。

3.4.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等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3.4.3工作业务应用系统应满足该建筑物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及工作性质的基本功能。

3.4.4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数据、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

3.4.5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应具有进行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账务和人员管理等功能。

3.4.6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具有集合各类共用及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功能,并建立数据资源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功能。

3.4.7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作为识别身份、门钥、重要信息系统密钥,并具有各类其他服务、消费等计费和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和访客管理等管理功能。


3.4.8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确保信息网络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3.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对建筑机电设备测量、监视和控制功能,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可靠并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管理要求。

2官采用集散式控制系统.

3应具有对建筑物环境参数的监测功能。

4应满足对建筑物的物业管理需要,实现数据共享,以生成节能及优化管理所需的各种相关信息分析和统计报表。

5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及采用中文界面。

6应共享所需的公共安全等相关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资源。

3.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根据建筑设备的情况选择配置下列相关的各项管理功能:

1压缩式制冷机系统和吸收式制冷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监视、故障报警、启停程序配置、机组台数或群控控制、机组运行均衡控制及能耗累计。

2蓄冰制冷系统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制冰与溶冰控制、冰库蓄冰量监测及能耗累计。

3热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台数控制、燃气锅炉房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热交换器温度控制、热交换器与热循环泵连锁控制及能耗累计。

4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压力与回水流量、压力监测、冷冻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备控制器控制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冻泵过载报警、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监测、冷却水进出口温度监测、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冷却水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白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水泵故障报警、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塔风机故障报警。

5空调机组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过载报警监测;送、回风温度监测;室内外温、湿度监测;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风机故障报警;冷(热)水流量调节;加湿器控制;风门调节;风机、风阀、调节阀连锁控制;室内CO:浓度或空气品质监测;(寒冷地区)防冻控制;送回风机组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

6变风量(VAV)系统的总风量调节;送风压力监测;风机变

频控制;最小风量控制;最小新风量控制;加热控制;变风量末端(VAVBOX)自带控制器时应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联网,以确保控制效果。

7送排风系统的风机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风机故障报警;风机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

8风机盘管机组的室内温度测量与控制;冷(热)水阀开关控制;风机启停及调速控制。能耗分段累计。

9给水系统的水泵自动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水箱液位监测、超高与超低水位报警。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污水集水井、中水处理池监视、超高与超低液位报警;漏水报警监视。

10供配电系统的中压开关与主要低压开关的状态监视及故障报警;中压与低压主母排的电压、电流及功率因数测量;电能计量;变压器温度监测及超温报警;备用及应急电源的手动/自动状态、电压、电流及频率监测;主回路及重要回路的谐波监测与记录。

11大空间、门厅、楼梯间及走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值班照明除外);航空障碍灯、庭院照明、道路照明按时问程序或按亮度控制和故障报警;泛光照明的场景、亮度按时间程序控制和故障报警;广场及停车场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

12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13热电联供系统的监视包括初级能源的监测;发电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蒸汽发生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能耗累计。

14当热力系统、制冷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等采用分别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相关管理需求,对相关的公共安全系统进行监视及联动控制。

3.6公共安全系统

3.6.1公共安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应对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起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应以人为本、平战结合、应急联动和安全可靠。

3.6.2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等。

3.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在一些特殊部位及高大空间场所宜选用具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或空气采样烟雾探测器等。

2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及时投入运行,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3应配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操作软件的配置应简单易操作。

4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5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可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效的辅助手段。

6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宜单独设置,当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7.3条的规定。

7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3.6.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建筑物被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依据,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和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2系统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物业务功能所需的其他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系统应以结构化、模块化和集成化的方式实现组合。

4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可靠、适用的设备,应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5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等有关的规定。

3.6.5应急联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建筑物或其群体,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构建应急联动系统。

1应急联动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火灾、非法入侵等事件进行准确探测和本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手段,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本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导引。

5)事故现场紧急处置。

2应急联动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受上级的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收集各子系统上传的各类信息,接收上级指令和应急系统指令下达至各相关子系统。

4)多媒体信息的大屏幕显示。

5)建立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应急联动系统应配置下列系统: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

2)多路报警系统(110、119、122、120、水、电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部门)。

3)消防一建筑设备联动系统。

4)消防一安防联动系统。

5)应急广播一信息发布一疏散导引联动系统。

4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下列系统:

1)大屏幕显示系统。

2)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3)视频会议系统。

4)信息发布系统。

5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6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应纳入地区应急联动体系并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3.7机房工程

3.7.1机房工程范围宜包括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3·7.2机房工程内容宜包括机房配电及照明系统、机房空调、机房电源、防静电地板、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和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等。

3.7.3机房工程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接入交接设备机房应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在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

2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及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均应设在其中相对独立的空间内。

3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宜设于建筑(单体或群体建筑)的中心位置,并应与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及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规划时综合考虑。弱电间(电信间)应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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