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6
2013-01-29 21:37:55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GB/T50314-20062006-12-29发布,2007-7-01实施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关于发布...


4对电磁骚扰敏感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和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等重要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5各设备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布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6重要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外墙(消防控制室除外)。

7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得从机房穿越。

8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9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3.7.4机房工程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机房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并应留有裕量。

2电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

3电源输入端应设电涌保护装置。

4机房内设备应设不问断或应急电源装置。

3.7.5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2机房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的规定。

3.7.6机房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Q。

2当采用独立接地极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25ram2或以上的铜导体。

4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5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应采用重复接地。

3.7.7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有关的规定。

3.7.8机房应设专用空调系统,机房的环境温、湿度应符合所配置设备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3.7.9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宜设置机房环境综合监控系统。

3.7.10机房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有关的规定。

3.8建筑环境

3.8.1建筑物的整体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应适应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

3应满足人们对建筑的环保、节能和健康的需求。

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有关的规定。

3.8.2建筑物的物理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空间应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及空间的开敞性,各工作区的净高应不低于2.5m。

2在信息系统线路较密集的楼层及区域宜采用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等方式。

3弱电间(电信问)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4应对室内装饰色彩进行合理组合。

5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声和防止噪声扩散。

6室内空调应符合环境舒适性要求,宜采取自动调节和控制。

3.8.3建筑物的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

2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有关的规定。

3.8.4建筑物的电磁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有关的规定。

3.8.5建筑物内空气质量宜符合表3.8.5的要求。


表3.8.5空气质量指标

CO含量率(×10-6)


<10


CO2含量率(×10-6)


<1000


温度(°C)


冬天18~24夏天22~28


湿度(%)


冬天30~60夏天40~65


气流(m/s)


冬天<0.2夏天<0.3



4 办公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务、行政和金融等办公建筑。

4.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适应办公建筑物办公业务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2应具备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应满足对各类现代办公建筑的信息化管理需要。

4.1.3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A配置。

4.2商务办公建筑

4.2.1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应统筹规划配置电信接入设备机房。

4.2.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管理系统宜建立独立的信息网络系统。

2自用办公单元信息网络系统宜考虑信息交换系统设备完整的配置。

3建筑物的通信接人系统应由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统一建立,并将语音、数据等引入至出租或出售的办公单元或办公区域内。

4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宜由承租者或入驻的业主自行建设。

4.2.3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宜由各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布线系统。

2对于出租、出售型办公建筑,物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设备间、垂直主干线系统及楼层配线设备等。

3对于办公建筑内区域范围较明确的,宜采用配置集合点的区域配线方式。

4.2.4会议系统宜具有提供会议室或会议设备出租使用管理的便利性。

4.2.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考虑能对区域管理和供能计量。

4.2.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有关规定。

4 3行政办公建筑

4.3.1通信接入设备系统宜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经光缆引入办公建筑内。可根据具体使用的需求,将通信光缆延伸至部分特殊用户工作区。

4.3.2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4.3.3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级)行政办公业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要求。

4.3.4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时安全、可靠和高速的要求,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有关管理规定选择配置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系统宜根据信息传输的要求进行分类。

4.3.5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有关使用功能要求,选择配置相府的会议系统设备。

4.3.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1节等的有关规定。

4.3.7对于多机构合用的行政办公建筑,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各个单位的信息网络主机设备宜集中设置在同一信息中心主机房4.3.8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或网络设备均应采取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信息机房建设和设备的防护等应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4.4金融办公建筑

4.4.1通信接入系统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宜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光缆引入金融办公建筑内。

4.4.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金融网络业务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和保密的规定进行分类配置;重要的网络系统设备应考虑冗余性、稳定性及系统扩容的要求。

4.4.3综合布线系统的垂直干线系统和水平配线系统应具有扩展的能力。

4.4.4卫星通信系统应满足对业务的数据等信息实时、远程通信的需求;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的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天线基座、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和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4.4.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4.3节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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