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3-07-02 11:46:21   来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维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分配拨付本地区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提取的土地出让收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金融资金;
(六)租售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商业设施回收资金;
(七)企业投资和保障对象个人出资;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财政直接投入和政府筹集的其他住房保障资金应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营运取得的租金和销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资金使用】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建设为保障性住房直接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
(四)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
(五)补贴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住房货币化保障
第二十四条【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定期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支持其在住房市场自主选择租赁自住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不得用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住房保障对象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二)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三)符合当地城镇住房困难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不受户籍限制。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和发放的具体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租赁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分档确定。
第二十七条【租赁补贴使用规定】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住房租赁,禁止挪作他用。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情况应当公示公开。涉及申领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权益或隐私的,非法定公开事项,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五章 住房实物保障
第一节 计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当地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房源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公房转化。
政府鼓励市场主体、社会机构和城镇居民将可用于出租的自有住房交由住房保障机构代理经租,出租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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