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3-07-02 11:46:21 来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
第七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违法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未经住房保障机构同意,擅自为保障性住房设定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房屋中介机构违法责任】房屋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授权条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意见或办法。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订本条例的配套文件。
本条例中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明确或制定的事项,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专门授权相关主管部门确定、明确或制定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对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七十九条,对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管理体制、住房货币化保障、住房实物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下面就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从我省的基本省情和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出发,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的目标。利用现有的住房市场机制,并充分考虑住房保障自身的特点,注重确立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处理好《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加快建立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政府与社会和住房保障对象的关系。
二是,住房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在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内,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坚持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条例》总结近十几年来我省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那些成功的经验或者经过努力可以实行的办法,就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那些目前或者今后一个时期难以实行的办法,就暂不写入《条例》中;对于那些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一时经验尚不足的问题,《条例》先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充实和完善。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条例》确立了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住房保障的原则、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管理体制、住房货币化保障、住房实物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范。
二、关于《条例》的名称
关于《条例》的名称。《条例》拟订时有同志认为“住房保障”的范围太宽泛,名称是否考虑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经认真研究,并参考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基本住房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经从市场层面对房地产的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条例》不必对市场层面的住房作出规定,而着重规定的是住房市场层面以外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条例》其法律属性上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名称确定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名实比较相符。
三、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拟订时有同志建议将农村危房改造等纳入保障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条例》应当立足于解决当前住房保障的主要矛盾,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当前城镇住房矛盾特别突出,一是城镇住房供应总量不足;二是部分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大大下降;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工作年限短,积累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突出;四是仍有相当数量的老职工居住在各类棚户区中,生活设施简陋,居住条件差,亟待改善。同时,考虑到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更为复杂,农村危房改造正处于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四、关于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
《条例》第五条规定:“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下同),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条例》拟订时有同志提出《条例》应该明确划定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标准,便于统一操作。我们认为,由于我省各地住房市场供求关系特别是住房价格、居民住房状况、收入水平、公共财政能力差别很大,统一划定住房保障收入线,是很难以保障公平的。划高了,一些地方政府财力达不到;划低了,该解决的困难人群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房价高的地区,中低收入甚至中等收入家庭,也难以依靠自身能力通过市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因此,《条例》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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